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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根据《海关总署关于采取临时**措施的进口商品提前报关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署监函[2002]414号)的规定,“凡实施临时**措施的商品,除享受便捷通关措施的企业外,一律不允许提前申报。
不断完善单-窗口向企业推送港航信息功能,更加便利申报企业查询获得申报需要的舱单信息。对分拨货物,特别是空运分拨,请货代企业及时将分单信息通知收货人。